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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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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