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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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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