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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1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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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