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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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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