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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1條

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模擬橫向及縱向之反應。 二、模擬起飛、爬升、巡航、進場、降落之性能。 三、操縱系統功能。 四、駕駛艙功能。 五、教官臺功能。 六、其他符合其等級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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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