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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管理人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檢定、升級檢定或附加檢定,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者,始得作為航空人員訓練、考驗或證照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已符合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之說明文件。 二、檢定測試指南。 三、經民航局審核或認可之航空器駕駛員所簽署之性能要求符合聲明。 四、訓練設備規格。 五、主觀測試課目規劃。 六、檢定時程表。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於前項檢定合格後,民航局核可之主檢定測試指南為該設備後續檢定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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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