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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 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 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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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