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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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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