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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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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 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 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四、除因安全、跑道配置或空中交通顧慮而決定一較佳之不同方向外,均應逆風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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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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