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飛航規則 › 第27條

飛航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 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 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向右方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三、超越:被超越之航空器或船隻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四、降落與起飛:在水上起降之航空器,應儘可能與船隻保持足夠之間隔及避免阻礙其航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飛航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