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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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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32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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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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