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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33條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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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