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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34條

儀器飛航或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依第四十二條有任何改變時,及其他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有重大改變時,應儘速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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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