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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64條

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 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特種目視飛航航空器應保持不進雲及能目視地面或水面,並應保持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飛航能見度。 在夜間,除航空器具儀器飛航能力,且係實施機場航線訓練外,不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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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