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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人員職責如左: 一、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負責主持本會會務。 (二) 召開會議及擔任主席。 二、副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會務。 (二) 主任委員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三、委員之職責: (一) 出席本會會議,負責審查各種飛航規程修編案。 (二) 負責主持專案工作小組提供專案研究報告。 (三)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負責請該單位業務有關之相當人員代 表出席。 四、執行秘書之職責: (一) 出席會議提報意見或研究報告。 (二) 負責本會會務管理。 (三) 本會經費收支管理。 五、修編員之職責: (一) 負責辦理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編作業。 (二) 填報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訂檢查表卡。 (三) 譯編新飛航規程、飛航圖表設計及資料整理。 六、臨時雇員之職責: (一) 履行僱用契約內所規定之事項。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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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