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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一般規定如左: 一、定期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召開之,或由委員一人以上提請主任委 員召集之。 三、凡飛航規程修正案無法於會議中獲得結論者,得推請委員一人負責召 集有關人員組成小組辦理。 四、列有機密等級之飛航規程之修正案,由本會舉行機密會議討論之。 五、適時與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密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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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