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第7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7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前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