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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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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