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 第12條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12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