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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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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