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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規範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之受理、處理、獎勵等事項,目的在鼓勵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令之行為,以維護食品安全衛生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6-03・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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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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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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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前項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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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二、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酌予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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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內容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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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匿名或姓名不實。 二、無具體內容。 三、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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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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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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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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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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