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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犯罪所得,以犯罪期間內違法品項之銷貨收入總額計算。 前項銷貨收入總額,依相關事證資料所示之銷售價額及銷售量計算;銷售價額或銷售量不明時,依下列方式推估計價: 一、銷售價額不明時,以時價為準;時價不明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二、銷售量不明時,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準。 第一項銷貨收入總額之計算,不扣除銷貨成本、銷貨費用及損失。但被告舉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數額時,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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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該條第一項所定違法行為之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第4條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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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