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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之資料有缺漏或不實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者,得請求有關機關或於偵查終結後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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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犯罪所得,以犯罪期間內違法品項之銷貨收入總額計算。前項銷貨收入總額,依…第3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該條第一項所定違法行為之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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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