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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規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裁量基準,以確保裁罰之公平性及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5-12・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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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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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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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四。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五。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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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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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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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裁處罰鍰案件之違規事實及額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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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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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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