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 第5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第5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