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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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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1條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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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