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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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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