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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3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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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