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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第4條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築有通暢之排水溝。廠區內空地應舖 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二、廠區內不得有不良氣味、有害 (毒) 氣體、煤煙、塵埃、臭水溝、垃 圾堆置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臭等 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 三、廠內不得飼養動物,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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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