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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4條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醃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食用油脂工廠。 八、脫水蔬果工廠。 九、餐盒食品工廠。 十、速食麵工廠。 十一、食品添加物工廠。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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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