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第10條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 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