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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2條

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 抽樣之檢體無適當方法保存者,得不受理其前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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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