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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 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 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 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 四、查核內容及發現。 五、現場處置措施。 前項紀錄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 業者如有意見陳述,其書面聲明、訪談文書或錄音(影)檔,應列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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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