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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之查核事項,範圍如下: 一、食品業者之基本資料。 二、實施自主管理之相關資料。 三、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四、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 五、執行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 六、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情形。 七、執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情形。 八、執行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情形。 九、執行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情形。 十、執行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之情形。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之查核應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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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