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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 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事項。 三、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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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