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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食品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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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