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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受託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之文件、資料,不得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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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