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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驗證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對於食品業者,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違反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強暴、脅迫或恐嚇。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偽造、變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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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