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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10條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10條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設施,不得發現 有病媒及其他昆蟲,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 防治。 前項病媒及其他昆蟲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使用,並應 有固定存放場所,不得污染食品,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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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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