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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11條

小型雜貨店兼售食品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指定其適用本 標準之全部或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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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