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6條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6條

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隔離。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蟲、防鼠設施。 三、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