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5條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5條

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廢棄物不得堆放於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 病媒。 二、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酌予以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 透水密蓋 (封) 容器內,當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清洗清潔。 三、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 (毒) 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