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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第5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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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