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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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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