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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第2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公告指定食品與相關產品之查驗登記業務委託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查驗登記業務之委託範圍,包括新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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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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