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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書面委託契約,辦理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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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