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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4條

食品製造業訂定產品有效日期,應以保存性之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資料為據,並將其試驗結果作成紀錄;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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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