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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3條

食品製造業在製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 二、就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為適當標示,並依其狀況為適當之處理。 三、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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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