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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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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8條
食品製造業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 二、平衡pH值九點零以上。 三、經熱殺菌或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 五、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之發酵食品。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得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前項第四款天然酸性食品,指未經調整酸鹼,其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之食品。 第一項第五款發酵食品,指經微生物代謝作用所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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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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