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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9條

食品製造業者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以冷藏保存者,除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外,其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十日: 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二、水活性零點九四以下。 三、產品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 四、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或發酵產品。 五、其他具有得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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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